
该案件涉及两家在快递物流领域的不正当竞争,双方均为互联网行业的重要企业。法庭审理期间,审理法院重点审查了三个方面:菜鸟网络是否对末端物流系统的竞争权益享有诉讼资格;菜鸟网络提出的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依据;如果构成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,拼多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。
法院调查发现,拼多多电商平台在其“自提点”服务中使用了“菜鸟”、“菜鸟驿站”的标识,包括网页版和手机APP,以及在门店名称和门店交接单中均出现了“菜鸟驿站”、“菜鸟”的标识。
根据法院审查分析,拼多多作为同行竞争者,采取对抗性的商业推广方式,未经允许侵入了菜鸟网络已签约的加盟门店,悄然开展同业经营,实质性地侵犯了菜鸟网络的合法竞争优势,从而不当地增加了自身的交易机会和业务收入,同时也导致了菜鸟网络额外的经营损失,这种行为明显违反商业道德,损害了竞争秩序。
判决书中明确指出,菜鸟网络及其关联公司主张的竞争性财产权益是指菜鸟系统,它是快递物流业务的末端系统,为快递包裹从快递公司到消费者“最后一公里”提供解决方案。末端网点作为末端物流企业业务流程中的关键资源,是末端物流产业经营者的核心竞争力。拼多多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中的混淆行为,这种行为事实上不当增强了其竞争优势,并损害了菜鸟网络的竞争地位。
最终,法院驳回了拼多多的上诉请求,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。